湖南师范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细则
湖南师范大学
校园一卡通管理细则(试行)
1.“校园一卡通”的分类与管理
湖南师范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卡片根据持卡人的不同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和临时消费卡(以下统称校园卡)。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印有照片和个人身份信息,具有身份识别、管理与消费功能;临时消费卡不印个人信息,仅具有消费功能。
一卡通总卡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的管理、制作、发放、挂失、解挂、解冻、补办、注销;各分卡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的现金充值等业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财务结算。
2.校园卡的管理
2.1校园卡的办理对象
2.1.1教工卡:具有正式编制或与学校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包括在职和离退休两部分,其中离退休人员采取自主申请办理的办法)。
2.1.2学生卡: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注册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与研究生,以及树达学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
2.1.3临时卡:留学生中的非学位生、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技术学院的计划外学生,教务处管理的各类短期交换生和旁听生、研究生院管理的各类访问学者和旁听生,各院、系、部、处、室、中心聘请的校外教师、外籍教师、临时聘用职工及各类短期来校讲学、博士后、公务、培训、访问、交流人员。
2.1.4临时消费卡: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类非本校人员。包括,本校职工家属,与本校相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师生,外单位在本校的施工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借用本校房屋的外单位人员等。
校园卡的办理对象、管理部门、使用权限详见表一。
表一:校园卡类别与功能权限:
卡类别 |
人员类别 |
审批部门(提供资料部门) |
消费(含食堂、浴室、超市等支持校园卡付款的经营单位) |
圈存 |
公共教学楼门禁 |
图书馆门禁、图书借阅 |
公寓门禁 |
学生卡 |
全日制本科学生(含具有学籍的留学生) |
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
√ |
√ |
√ |
√ |
√ |
全日制研究生 |
研究生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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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研究生 |
研究生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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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卡 |
正式编制的教职工 |
人事处 |
√ |
√ |
√ |
√ |
○ |
签署无固定期限的教职工 |
人事处 |
√ |
√ |
√ |
○ |
○ |
|
离退休人员(自主申请) |
离退休工作处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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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卡 (本人自愿申请,相关部门批准) |
留学生中的非学位生 |
国际汉语文化学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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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学院 学生 |
成人教育学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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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育学院 学生 |
网络教育学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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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的短期交换生(半年、一年期) |
教务处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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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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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学者(兄弟高校的教师) |
研究生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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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学者(兄弟高校博士研究生访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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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学者(签署校际合作关系的旁听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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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籍教师 |
校内聘用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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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职工 |
校内聘用单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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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人员 |
校内聘用单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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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消费卡(本人申请,支付押金) |
√ |
√ |
(临时消费卡无需审批,支付押金即可)
表一的相关说明:
(1)表中各类功能权限分为:“默认授权√”、“获得授权○”和“不予授权”3种。
(2)“获得授权”是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取得的相应权限,须由持卡人持卡到相关业务部门按该部门的规定办理,可能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2.2校园卡的办理
2.2.1新生办理学生卡,一般集中办理。其个人资料及数码照片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研究生院在指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提供给一卡通总卡务中心,统一制卡。
2.2.2新进教职工办理教工卡及因故未能集中办证的新生,可持本人工作证或学生证(研究生证)、一寸电子照片及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回乡证、台胞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薄等,下同),到教育阳光服务大厅四号网络窗口制证,一般可当场领取。相应的个人资料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在新职工和新生报到时及时录入各自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共享数据平台同步到一卡通系统。
2.2.3办理临时卡须由本人申请,填写“数字校园‘一卡通’临时卡申领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一卡通总卡务中心。其他需要集体办理临时卡的部门和人员,可由归口管理部门将需办卡人员的信息汇总,统一报总卡务中心办理。
2.2.4临时消费卡可在各卡务中心直接办理(具体实施细则,尤其是收取押金及退卡的细则,需与财务处结算中心沟通)。
2.2.5每位持卡人只能持有一张校园卡。持卡人身份变更时,应重新办理与新身份相对应的卡;具有双重身份的用户,也只能持有一张校园卡。
2.3校园卡的费用
2.3.1学生卡、教工卡的初次办卡免费。
2.3.2临时消费卡的押金20元由持卡人支付。
2.3.3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须由本人支付工本费20元;非人为原因的卡片损坏,可免费补办。
2.4校园卡的有效期
2.4.1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一卡通芯片内写入相应的有效期。
2.4.2在职的教工卡有效期为在职期间。
2.4.3离退休教职工的教工卡长期有效。
2.4.4学生卡和各类学生用临时卡的有效期根据学制安排设定。
2.4.5临时卡有效期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意见设定。临时消费卡不设有效期,超过1年未使用则予以冻结,超过3年未使用则自动注销。
2.5校园卡的延期续用
2.5.1临时卡有效期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持卡人持校园卡和归口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到校园卡各校区人工办理点办理延期续用手续。
2.6校园卡的终止或中止
2.6.1对于办理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教职工,与身份识别相关的管理功能终止,可作为临时消费卡继续使用。
2.6.2对于办理了毕业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与身份识别相关的管理功能终止,可作为临时消费卡继续使用。
2.6.3校园卡有效期期满,全部功能将立即中止,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后可恢复使用。
2.6.5持卡人在校园卡注销前,可将卡内余额在指定的办理点办理提现手续,提出现金。
2.7相关业务
2.7.1补办。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同时交纳相关费用。原卡余额写入补办的新卡。(开水、浴室等使用小钱包的功能余额无法写入)
2.7.2卡挂失。若校园卡遗失,应立即通过“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或一卡通手机App或圈存机进行挂失,也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各校区的人工办理点办理挂失。
2.7.3卡解挂。已挂失的校园卡又被找到,应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或一卡通手机App或圈存机或校园卡各校区的人工办理点办理解挂。
2.7.4卡注销。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总卡务中心可办理卡注销。无证或代办卡注销的将不予受理。
2.7.5存款。已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的用户,在与本人校园卡关联后,可使用“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或一卡通手机App或圈存机自助转账,将存在借记卡上的资金转存到校园卡上。一般情况下不受理校园卡取款业务。
2.7.6密码。“校园一卡通”系统设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
(1)新卡默认密码为卡内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用户可通过“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或一卡通手机App或圈存机或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各校区人工办理点查询、更改密码。。
(2)消费密码与限额:累计消费超过限额须输入消费密码(单次消费超过50元需输入交易密码,每日累计最大消费上限为600元),降低用户因卡片遗失可能造成的损失。消费密码也是在自助设备上主钱包转账至小钱包时使用的密码。
2.7.8银校卡关联。新生入学时,如果校园卡尚未与借记卡关联,持卡人可到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借记卡,并到圈存机办理关联手续。
2.7.9消费。将校园卡放到POS机读写区,显示余额;服务员输入消费金额,扣款后显示新余额和消费额;持卡人确认消费金额后方可取走卡片。
2.7.10热水钱包使用。本校多数校区的热水供应为第三方运营公司提供,因此使用热水需先将卡内金额通过圈存机转账至热水钱包方可消费使用热水服务。
3.警示性规定
3.1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用户本人承担,一卡通总卡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违规使用的校园卡。
3.2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各校区人工办理点或设法归还本人。如恶意用卡,属不当占有他人财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学校授权一卡通总卡务中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3.3校园卡内置集成电路芯片,禁止涂画、分拆、弯曲、损毁卡片。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卡片,此类行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4校园卡遗失或被盗窃,用户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用户承担完全责任。
(1)用户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2)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天所发生的交易(因存在网络延时等特殊情况);
(3)用户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4)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5)学校管理部门调查情况,遭用户拒绝的。
3.5“校园一卡通”的各项管理办法和使用指南,将在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上公布,并对管理部门和持卡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4、附则
4.1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 2015年9月后入学的新生,按本细则发学生卡,老生继续使用目前持有的校园卡。
4.3本办法由一卡通总卡务中心负责解释。